某建筑设备租赁公司从事塔吊、升降机等建筑设备的出租业务,2015年,该公司将两台塔吊、五台升降机出租给王某,王某挂靠在安徽某建筑工程公司下承包了某处工程。开始王某还能按时支付租金,但一年多以后,因为发包方拖欠工程款,王某也开始拖欠该公司的租金。截止2017年起诉时,王某拖欠租金达70多万元。
该公司找到周律师,咨询追回租金事宜,周律师分析:考虑到王某为个人,即使赢了案件,最终能不能执行到位也存在不确定性,而且王某作为个人,可能并不太担心诉讼对其有什么负面影响。但安徽某公司就不一样了,作为大型建筑公司,诉讼等直接影响其参与大型项目的投标活动,因此,其必然希望速战速决,尽快终结案件。故要将安徽某公司一并列为被告起诉,通过安徽某公司促使王某尽快支付租金。客户听从了周律师的意见,委托周律师起诉。
果不其然,起诉后不久,法院就通知对方有调解意愿,后来在开庭后,双方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,对方按客户要求一次性足额支付了所有拖欠的租金和利息。客户的诉求圆满达成。